經銷商要求
  • 1.境內的獨立法人資格 ,經營範圍內涵蓋代理銷售的相關產品 ,公司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用於產品代理的流動資金不低於50萬元 。
  • 2.一定的經營規模 ,辦公場所良好且相對穩定 ,組織機構完善 ,人員配備完整 ,有健全的財務製度 ,規範完整的財務賬目 。
  • 3.認同 、理解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發展理念與戰略決策 ,願意專心經營所代理的產品(認同公司產品和品牌) ,並對產品 、對市場充滿信心 。
  • 4.良好的資信潛力和商業信譽 。(強烈的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商業道德 ,重合同 、守信譽 、遵紀守法) 。
  • 5.有專職的相關產品銷售人員 ,有直接 、有效的銷售渠道及穩定的客戶基礎(有必須的客戶資源) 。
  • 6.成為正式代理商之前須至少完成一個銷售業績 。
  • 7.具備足夠的運營資金 。
經銷商權力
  • 1.經銷商按照相關約定行使區域獨家市場開發(或產品代理)權力。
  • 2.經銷商可獲得澳門廣東會公司長期的培訓 ,包括 :產品知識培訓 、公司製度與政策培訓 、貨物編碼培訓 、技術指導等 。
  • 3.經銷商可獲得澳門廣東會公司銷售策略 、技巧方麵的指導 ,學習其他先進的市場經驗 。
  • 4.經銷商有無償索取澳門廣東會公司產品的宣傳資料(按配比發放) 、產品形象設計資料的權利 。
  • 5.經銷商有獲得澳門廣東會公司新產品信息的權利 。
  • 6.澳門廣東會公司可以向經銷商經營所需的各種招標企業證件資料 。
  • 7.澳門廣東會公司應對經銷商的渠道開發與業務開展工作 ,提供必要的指導與支持 。
代理商管理製度
  • 前言
    為建立 、維護澳門廣東會公司與各代理商的良好合作關係 ,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規範市場秩序 ,保護各代理商的權益 ,充分利用資源優勢 ,鼓勵合理競爭 ,最大限度地拓寬公司產品的銷售渠道 ,擴大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 ,特製定本代理商管理製度(以下簡稱“本製度”) 。

    一 、總則
    (一)代理銷售本公司產品必須簽訂本公司製定的代理協議 ,並遵守“本製度” 。
    (二)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製 ,各區域市場原則上隻設一名地級代理商 。
    (三)代理授權必須明確代理的產品 ,代理商隻能在簽訂的代理授權的產品範圍內享受公司代理政策 。  
    (四)簽訂代理協議必須明確代理商代理的區域 、代理授權的時間 。
    (五)代理商經澳門廣東會公司授權並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應嚴格依照協議規定和澳門廣東會公司的要求 ,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 ,負責代理區域內的渠道開發與業務運作 。

    二 、適用範圍
    (一)代理商的定義
    銷售代理商(簡稱“代理商”)是指按照澳門廣東會公司相關規定 ,代理澳門廣東會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 、市場開發 、市場管理和市場服務的公司個人或其他形式的組織機構 。
    (二)本製度適用於公司產品的代理商及其他形式的銷售合作夥伴的管理 。包括 :
    (1)公司授權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 ,但實際上和公司構成共同合作銷售關係的合作夥伴
    (3.本製度所涉及的銷售行為是指代理商對其代理本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 、市場開發和產品銷售行為 。

    三 、職責部門
    代理商的管理職責部門為澳門廣東會公司市場部 ,應有專人負責代理商管理事宜 。與代理商相關的所有事務均屬澳門廣東會公司市場部管理範疇 ,至少應包括 :
    (1)代理政策的製定和發布 ;
    (2)代理商開發;
    (3)代理商資質審查 ;
    (4)代理商市場活動信息收集 ;
    (5)代理商利益協調 ;
    (6)代理授權手續的辦理 ;
    (7)代理商支持 。

    四 、代理商資質
    (一)代理商資格的獲得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
    (1)境內的獨立法人資格 ,經營範圍內涵蓋代理銷售的相關產品 ,公司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用於產品代理的流動資金不低於50萬元。
    (2)一定的經營規模 ,辦公場所良好且相對穩定 ,組織機構完善 ,人員配備完整 ,有健全的財務製度 ,規範完整的財務賬目 。
    (3)認同 、理解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發展理念與戰略決策 ,願意專心經營所代理的產品(認同公司產品和品牌) ,並對產品 、對市場充滿信心 。
    (4)良好的資信潛力和商業信譽 。(強烈的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商業道德 ,重合同 、守信譽 、遵紀守法)
    (5)有專職的相關產品銷售人員 ,有直接 、有效的銷售渠道及穩定的客戶基礎(有必須的客戶資源) 。
    (6)成為正式代理商之前須至少完成一個銷售業績 。
    (7)具備足夠的運營資金 。
    (二)有意向成為本公司產品代理商的組織 ,在簽訂代理授權協議以前 ,應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資料 ,便於公司審定其代理商資質 。  
    (1)《代理商注冊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3)稅務登記證書
    (4)企業法人的簡曆
    (5)企業經營業績(近3年)
    (6)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幹人員簡曆
    (7)本地批發 、零售網絡狀況
    (三)本公司根據代理商的實際情況 ,對代理商進行經營能力 、資信情況 、業績等級評估 ,確定代理商代理等級 。

    五 、代理商權力與義務
    (一)代理商的權力
    代理商享有《澳門廣東會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所有的權利 。這些權利 ,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
    (1)代理商按照相關約定行使區域獨家市場開發(或產品代理)權力 ;
    (2)代理商可獲得澳門廣東會公司長期的培訓 ,包括 :產品知識培訓 、公司製度與政策培訓 、貨物編碼培訓 、技術指導等 ;
    (3)代理商可獲得澳門廣東會公司銷售策略 、技巧方麵的指導 ,學習其他先進的市場經驗 ;
    (4)代理商有無償索取澳門廣東會公司產品的宣傳資料(按配比發放) 、產品形象設計資料的權利 ;
    (5)代理商有獲得澳門廣東會公司新產品信息的權利 ;
    (6)澳門廣東會公司可以向代理商經營所需的各種招標企業證件資料 ;
    (7)澳門廣東會公司應對代理商的渠道開發與業務開展 ,提供必要的指導與支持 。
    (二)代理商的義務
    代理商應承擔《澳門廣東會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所有的義務 。這些義務 ,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
    (1)遵紀守法 、並嚴格遵守澳門廣東會公司相關的代理合同 、協議和約定等 ;
    (2)根據澳門廣東會公司的要求完成市場開發計劃 、工作報告等 ;
    (3)全麵負責所代理區域市場內的渠道拓展與業務運作 ;
    (4)定期 、及時將市場拓展 、客戶交流等信息向澳門廣東會公司進行反饋 ,並配合澳門廣東會公司做好市場調查 、廣告宣傳等工作 ;
    (5)發展 、管理經銷商 ,並及時將發展的經銷商信息提交給澳門廣東會公司 ;
    (6)對澳門廣東會公司的價格策略與商務信息進行嚴格保密 ;
    (7)維護澳門廣東會公司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
    (三)代理商享有的權利超過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範圍時 ,須經主管總經理書麵批準 。

    六 、代理商日常工作
    (1)按澳門廣東會公司指導要求發展 、維護所代理區域市場的業務渠道
    (2)每季度初須做出書麵的市場拓展計劃並提交澳門廣東會公司市場部備案 ,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澳門廣東會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4)以每半年一次將所代理區域市場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做出說明並提交澳門廣東會公司市場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競爭對手的分析 、未來市場預測 、地方政府部門的支持程度及政策變化等) 、年度銷售目標 、工作計劃及對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相關工作推薦等
    (6)代理商須按澳門廣東會公司製定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度 、季度或年度分解執行 ,以確保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7)季報 :各代理商均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澳門廣東會公司市場部 ,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 ,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8)年報 :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 ,采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 ,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依據 。

    七 、代理商利益協調
    (一)代理商應定期向澳門廣東會公司通報其市場活動信息 。
    (二)在銷售時 ,如代理商和澳門廣東會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戶的狀況 ,本著“先入為主”的原則來避免競爭 ,即 :根據信息交流記錄 ,由澳門廣東會公司確定最先與該客戶接觸的一方代理商或本公司進行下一步的市場活動 。如該代理商未能在12個月內完成對該客戶的銷售 ,則其他銷售組織有權跟進該客戶 。
    (三)澳門廣東會公司已經授權給某個代理商的客戶 ,經三個月的洽談 ,仍未有實際性的進展 ,公司有權重新決定 ,另行確定業務機構對接該客戶業務洽談工作 。但卻有理由者 ,能夠申請延期3個月 ,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
    (四)空白區域市場歡迎和支持各代理商利用資源開發客戶 ,實行代理商先備案後準入的原則 。發現目標客戶和資源後 ,代理商與澳門廣東會公司市場部確認和備案 ,以避免多渠道進入客戶 。空白區域市場的銷售按代理商所轄區域市場同一價格體係執行 。
    (五)在代理商的代理區域範圍內 ,如有本公司直接發展的客戶或終端客戶要求直接與本公司對接 ,均須以優先保護區域代理的原則 ,采取既定統一的進貨通道 ,代理商可根據該項目中所起的作用獲得必須的利益補償 ,具體由雙方協商另定 。

    八 、保密約定 
    (一)代理商必須對澳門廣東會公司製定的代理及供貨價格 、市場策略等商業秘密嚴格保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因代理商泄密而造成本公司損失 ,代理商應給予賠償 。 
    代理商在合作中所獲知的澳門廣東會公司商業資料與客戶資料須嚴格保密 ,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
    (二)代理商須尊重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版權和知識產權 ,不得拷貝 、複製 、泄露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產品信息給用戶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 ,不得自行開發或協助第三方開發與本產品類似的產品 ,否則本公司保留追究有關法律職責和經濟職責的權力 。

    (三)代理商應對其所屬人員進行保密規定 ,其所屬工作人員也不能因工作調動 、辭職等原因而泄密 ;如果代理商所屬工作人員辭職後泄密 ,所造成的損失或責任仍由代理商公司承擔 。 
    (四)保密條款不因雙方合作項目的終止而失效 。在雙方合作終止後兩年內 ,本保密條款對代理商具有約束力 。 

    九 、非正當行為約束 
    (一)本公司不允許其工作人員有如下行為 ,也不允許代理商參與如下行為 :
    (1)  本公司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工作職權以任何方式向代理商索取或接受物質利益 ,代理商有義務拒絕本公司工作人員向代理商索要物質利益 ,並立即向本公司投訴 。代理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動或被動向本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個人提供傭金 、回扣等非正當物質利益以換取該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對代理商進行非正當支持 。 
    (2) 本公司工作人員在職期間 ,不得以自己名義或變相以他人名義設立代理公司 ,從事本公司的代理業務 ;本公司工作人員也不得在代理商公司持有任何股份 。 
    (3) 本公司工作人員在職期間 ,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為代理商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  
    (4) 本公司工作人員離職後兩年內 ,未經公司許可 ,不得擅自成立代理公司或在代理公司中持有股份 ,不得擅自利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商業信息和機會為代理商提供服務 。  
    (二)本公司員工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公司所有 ,如造成其他損失還應進行賠償 ,同時本公司可對該員工進行嚴厲處罰甚至開除。
    (三)如果代理商參與了上述行為 ,無論主動參與還是被動參與 ,則本公司有權同時使用或選擇性使用下列措施對代理商進行處罰 :
    (1)可隨時終止與該代理商的合作業務 ,並取消其代理資格 ;
    (2)行使歸入權 ,代理商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公司所有 ;
    (3)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代理商進行賠償 。

    十 、市場銷售政策  
    (一)供貨價格管理
    (1) 根據本公司與代理商雙方簽訂的代理折扣為基礎 ,不同等級的代理商享受不同的折扣等級 ,等級越高 ,獲得的折扣越低 。
    (2)代理商分銷價格是指代理商向經銷商 、分銷商的供貨價格 。代理商分銷價格標準由公司統一製定 。代理商在市場分銷時務必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分銷價格進行 ,不得以低價傾銷或私自加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
    (3)代理商供貨價格變動 ,須由市場部製作書麵價格通知 ,並加蓋公司公章 ,送達代理商 。在新價格通知之前 ,一律按既定價格方案執行 。
    (4)銷售政策 、支持 、優惠及促銷活動等 ,都務必以不改變供貨價格為前提 。
    (二)零售價格管理
    (1)公司製定統一的市場指導零售價(終端價) ,由公司統一發布 。
    (2)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市場內 ,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市場指導零售價的10% 。
    (3)代理商在銷售過程中嚴禁有超過指導零售價格的暴利行為 ,因代理商暴利行為導致客戶不予結算貨款的 ,公司不承擔責任 。
    (三)區域銷售管理
    (1)代理商須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 ,未經澳門廣東會公司書麵認可不得在其他區域內從事任何形式的銷售活動 。
    (2)嚴禁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 、竄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
    (3)如代理商有惡意調價 、跨區域銷售行為 ,本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
    (4)如竄貨方與被竄貨方協商解決竄貨行為 ,雙方不提出異議 ,澳門廣東會公司可不追究 。

    十一 、 代理資格保留與取消
    (一)本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 ,本公司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其他代理商的權利 :
    (1) 年終匯總清算時 ,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年度銷售責任總額的 ;
    (3) 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 ,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
    (4) 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發生時 ;
    (5) 遇有重要客戶投訴 ,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的 ;
    (6) 其他嚴重損害本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代理商行為發生時 。
    (二)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 。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 ,本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 ,終止其代理協議 。
    (三)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 ,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 ,認真搜集市場信息 。本公司會將市場信息搜集反饋情況 ,作為代理商考核的一個指標 ,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 
    (1)達成年度銷售目標 ,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 ,按本公司的要求反饋市場信息 ,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
    (2)達成年度業務目標 ,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 ,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 ,本公司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
    (3)未達成年度業務目標 、違反本製度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 ,本公司將考慮取消其代理資格 。
    每一代理年度完成後 ,市場部將根據代理商所簽訂的完成量進行考核 ,如無法完成協議規定當年80%銷售責任額 ,且無合理原因 ,將取消代理資格 ,其原有客戶交由公司市場部進行服務 。
    (四)嚴禁代理商未經澳門廣東會公司書麵同意以任何形式發展二級代理 ,如有違反 ,一經查實取消其代理資格 。
    (五)特約代理商和區域代理商合同屬非排他性合同 ,代理商能夠經營其他業務 。澳門廣東會公司可在所授權的區域 、時間範圍內發展其他同級別代理商 。
    (六)區域總代理合同屬排他性合同 ,代理商不得代理其他品牌或開發自己品牌及與公司所簽訂的《代理合同》同類的係列產品 。公司在所授權的區域 、時間範圍內也不發展其他同級別代理商 。
    (七)本公司根據代理商的渠道拓展與銷售完成狀況進行相應的獎罰 。
    (八)以下情形 ,取消代理商資格
    (1)代理商自願要求取消代理資格
    (2)代理商喪失從事澳門廣東會公司相關產品銷售的資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違反法律法規 ,違反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相關製度與協議
    (4)代理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澳門廣東會公司的利益
    (5)代理商銷售業績達不到基本要求的
    (九)代理商資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願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的 ,由代理商填寫《代理商取消申請表》或提出其他形式的書麵材料 ,向澳門廣東會公司申請取消代理資格 。經本公司市場部核準並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後 ,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
    (2)代理商喪失從事相關產品銷售的資格後 ,代理商資格自動取消。經澳門廣東會公司市場部核準後報送主管總經理 ,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3)滿足其他情況而被取消代理商資格的 ,由澳門廣東會公司書麵市場部核準並報主管總經理審批後 ,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

    十二 、考評與輔導
    (一)本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 ,考評內容包括:             
    (1) 業績情況 :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
    (2) 產品售後服務及客戶投訴情況 ;
    (3) 市場覆蓋 、產品宣傳 ;
    (4) 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
    (5) 本公司製定政策的執行結果 ;
    (6) 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 ,合格者續簽 ,不合格者提前終止或到期後不再續簽合作協議 。
    (二)本公司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如下 :
    (1) 製定代理商管理製度 ;
    (2) 不定期提供業務員銷售技能培訓 ;
    (3) 不定期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
    (4) 提供各項管理製度 、市場運作方案指導等方麵的支持 ;
    (5) 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 ,可做“專案研究” ,找出病因 ,對症下藥 ;
    (6) 接受各代理商谘詢 ,解答各類經營 、管理問題 ;
    (7) 本公司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

    十三 、違規處罰 
    (一)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 ,對本公司采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本公司產品信譽行為時 ,視情節輕重 ,本公司將對其提出書麵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
    (二)未按本公司有關規定和本製度開展工作的 ,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 ,本公司將提出書麵警告並限期整改 ;
    (三)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 ,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
    (四)未經本公司同意 ,代理銷售本公司產品相類似產品的 ,本公司將提出書麵警告並限期改正 ,限期未改正者 ,本公司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
    (五)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 ,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 ,或不按本製度的規定執行 ,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 ,本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 ,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取消其代理資格 ,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 
    (六)違反保密義務 ,導致本公司產生損失的 ,本公司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 ,對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
    (七)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製度約束 ,若代理商違反本製度之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 ,本公司有權暫停代理資格 ,直到終止代理關係 。
    (九)代理商如嚴重違反本公司相關規章製度或代理協議 ,本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追加代理商的違約責任 。

    十四 、附 則 
    (一)本製度作為代理協議之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二) 本公司將本著“誠信為本 、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 、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 ,以實現互利互惠 、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
    (三) 代理商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係 ,需向本公司提出書麵申請 ,經本本公司確定後 ,終止代理關係 。
    (四)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衝突 ,本公司將依據公平、公正 、公開的原則按相關製度予以調解 、處理 。
    (五)如本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 ,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
    (六)本製度的製定 、修改與廢止皆經由澳門廣東會公司研究決定 ,解釋權歸澳門廣東會公司所有 。
    (七)本製度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澳門廣東會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日

經銷商管理製度
  • 前言
    為規範對經銷商的管理 ,優化銷售網絡 ,增強經銷商對澳門廣東會公司品牌的信心 ,使其認同公司發展理念 、與公司共同成長 ,特製定本製度 。
    一 、總則
    (一)本製度中所涉及的經銷商 ,指與澳門廣東會公司簽訂正式經銷合同 ,在雙方約定區域內合法銷售澳門廣東會公司產品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 。各級經銷商必須遵守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經銷商管理製度 。
    (二)澳門廣東會公司堅持“服務客戶 、互惠共贏”的客戶發展原則 ,與經銷商進行良好的溝通與協作 ,努力服務經銷商 ,提升經銷商滿意度 ,與經銷商共同開拓目標市場。
    (三)公司原則上采取區域性的固定分銷渠道 ,即對一個經銷商 ,隻授權其以省級 、市級 、區縣級為單位的區域經銷權 ,確保經銷商擁有足夠的市場空間和豐厚的利潤 。
    (四)經銷商期限為1年 ,協議實行一年一簽製 。
    二、範圍
    本製度規定了經銷商所負責區域範圍的市場開發 、調查 、談判簽約 、價格管理和貨款管理等內容 ,適用於公司所有的經銷商管理工作 。
    三 、職責部門
    (一)營銷中心職責
    (1)負責對各區域經銷商的開發和談判 ,並促成簽約 。
    (2)製定和執行公司產品價格政策 ,做好經銷商貨款管理工作
    (3)負責各個區域市場經銷商銷售支持和經銷商維護 、管理 。
    (4)負責處理客戶抱怨 、投訴及公司市場平麵宣傳資料的策劃和製作 。
    (二)其他部門配合營銷中心做好經銷商管理工作 。
    四 、經銷商資質
    (一)澳門廣東會公司選擇的經銷商 ,應該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
    (1)具有合法的工商注冊手續 、獨立法人資格 ,並有相關產品的合法經營權 。
    (2)允許公司對其進行綜合能力的考察(資質調查) :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
    (3)認同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發展方向 ,有較強的合作意願 ,對澳門廣東會公司有較高的忠誠度 ,並對產品 、對市場充滿信心 。
    (4)具備一定的經營規模 ,固定的營業場所 ,組織機構完善 ,人員配備完整 ,且具有一定的產品倉儲能力和區域配送能力 。
    (5)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擁有專業市場隊伍及分銷網絡 ,有一定的同類產品的市場運作經驗 ,並能提供較完善的市場管理 、拓展及營銷計劃 。
    (6)良好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
    (二)有意向成為本公司產品經銷商的組織 ,在簽訂經銷授權合同以前 ,應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資料 ,便於公司審定其經銷商資質 。  
    (1)《經銷商基本信息登記表》 ,固定格式 ,見附表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需加蓋公章
    (3)稅務登記證書(國稅)副本複印件
    (4)一般納稅人證明
    (三)本公司根據經銷商的實際情況 ,對經銷商進行經營能力 、資信情況 、業績等級評估 ,確定經銷商的經銷等級 。
    五 、經銷商權利與義務
    (一)經銷商的權利
    經銷商在經銷合同有效期內 ,至少享有以下權利
    (1)在授權範圍內享有澳門廣東會公司品牌的使用權 ;
    (2)在授權範圍內銷售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產品並獲取利潤 ;
    (3)享有澳門廣東會公司提供的相關培訓及參加相應級別會議的權利 ;
    (4)享受澳門廣東會公司提供的產品及售後方麵的服務支持 ;
    (5)對澳門廣東會公司工作人員違反合同和公司政策的行為進行投訴並獲得答複的權利 ;
    (6)下一年度的經銷商選擇中 ,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權 ;
    (7)對澳門廣東會公司各項銷售政策在執行的前提下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
    (8)澳門廣東會公司可以向經銷商經營所需的各種招標企業證件資料 ;
    (9)享有獲得澳門廣東會公司新產品信息的權利 ;
    (二)經銷商的義務
    經銷商是澳門廣東會公司的戰略合作夥伴 ,是市場責任主題 ,承擔以下義務 :
    (1)遵紀守法 、並嚴格遵守澳門廣東會公司相關的經銷合同 、協議和約定等 ;
    (2)配置各種資源 ,積極推廣和銷售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產品 ,完成合同約定的銷售任務 ;
    (3)按合同約定建設和完善銷售區域內的分銷體係 ,提升組織運營能力 ,增強渠道終端掌控能力 ;
    (4)嚴格遵守授權的銷售區域 ,遵守澳門廣東會公司的價格體係 ,抵製和配合打擊侵權 、假冒偽劣產品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 ;
    (5)做好售後服務 ,及時反饋並處理所轄銷售區域內的產品質量投訴 ,避免危機事件發生 ;
    (6)維護澳門廣東會公司及其產品在區域市場內的良好形象 ;
    (7)完善物流體係 ,保障市場供應 ,建立信息係統 ,跟蹤產品流向 ;
    (8)對澳門廣東會公司的價格策略與商務信息進行嚴格保密 。
    (三)經銷商享有的權利超過經銷合同所約定的範圍時 ,須經主管總經理書麵批準 。
    六 、履約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是經銷商履行合同和經銷商義務的保證 。經銷商須向澳門廣東會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公司將對風險抵押金專戶管理 ,合同終止或期滿,如經銷商遵守公司的各項規定 ,無違約行為 ,公司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經銷商 。如有違約 ,從保證金中扣除違約金後將剩餘部分返還經銷商 。
    (二)經銷商應在經銷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澳門廣東會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 。澳門廣東會公司收到保證金後 ,所簽合同生效 ,經銷商取得公司的經銷權 。
    (三)保證金繳納額度
    澳門廣東會公司綜合經銷商的級別 ,以及年度銷售任務 ,來確定經銷商的保證金額度 。2019年 ,經銷商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按照經銷商年度銷售任務的1% ,最低金額為20,000元 ,以5,000元為單位向上取整 。
    (四)保證金其他規定
    (1)在合作過程中如果經銷商有違約行為 ,將扣除經銷商所繳納的部分或全部保證金。扣證保證金的部分 ,經銷商應該在3日內補齊 ,不能補齊的澳門廣東會公司有權終止協議(或澳門廣東會公司有權從經銷商貨款中扣除相應金額) 。如果經銷商的違約行為給澳門廣東會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經銷商應另行賠償 。
    (2)如果經銷商未能達成約定的經營指標 ,按照《經銷商合同》合同附件的約定應該扣除或者返還部門市場支付費用的 ,如果經銷商沒有按時返還 ,澳門廣東會公司將在經銷商保證金中扣除 。扣除保證金的部分 ,經銷商應該在3日內補齊 ,不能補齊的澳門廣東會公司有權終止協議(或澳門廣東會公司有權從經銷商貨款中扣除相應金額) 。
    (3)經銷商可自行將履約保證金匯往澳門廣東會公司指定的賬戶上 ,匯款時需寫明匯款用途 :“履約保證金” ,同時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澳門廣東會公司 。
    (4)經銷商上交履約保證金不得由業務人員代匯款 ,如業務人員代匯款出現未達賬款 ,澳門廣東會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經銷商匯出的履約保證金必須與經銷商合同約定的保證金金額相符並及時與澳門廣東會公司核實 。
    (5)保證金返還時間 :在雙方解除經銷合同關係後的兩個月內 ,如經銷商沒有違反上述保證內容 ,由銷售大區(或業務員)提交申請返還經銷商保證金 。
    (6)在未解除經銷合同的合作前 ,中途不予返還部分或全部保證金金額 ,且不得挪作貨款使用 。
    (7)澳門廣東會公司給予經銷商出具履約保證金收款憑證 ,請經銷商收到後妥善留存 。經銷商在解除與澳門廣東會公司的合作時 ,如完成銷售任務且遵守澳門廣東會公司相關規定 ,返還經銷商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時 ,須返回澳門廣東會公司給開具的保證金收款憑證 。
    七 、經銷商的區域管理
    (一)所有經銷商都必須嚴格按照經銷合同中所約定的區域進行銷售 ,不得跨區銷售 ,並且從澳門廣東會公司指定的渠道進貨 ,不得跨區進貨 。
    (二)跨區域銷售行為係指發票抬頭所在地區超出規定銷售區域的銷售行為 。如發票抬頭所在地為澳門廣東會公司的未確定區域 ,則上述不一致銷售行為不視為跨區域銷售行為 。對於全國性的連鎖終端的統一采購 ,全國鋪貨的情況則不受此條款的限製 。
    (三)在市場區域管理中 ,簽訂經銷合同的經銷商必須對自己銷售區域進行嚴格監控 ,維護市場銷售網絡 。
    (四)跨區域銷售的判定方法 :通過經銷商相互舉報 、市場部調查取證核實的方式來認定跨區域銷售行為 。
    (五)對違反跨區域銷售對澳門廣東會公司的銷售造成嚴重影響的經銷商 ,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罰款 、暫停供貨 、取消年度返利直至取消經銷商資格的處罰 。被侵犯權益的經銷商在竄貨等取證確認後將從違規經銷商處獲得一定程度的補償 。
    (六)經銷商有責任和義務協助澳門廣東會公司搞好所轄區域的市場規範工作 。
    (七)澳門廣東會公司的渠道業務員執行對所負責區域的經銷商的定期拜訪和每月庫存報表製度 ,經銷商有責任和義務提供相關的信息 。具體信息參見“經銷商每周拜訪表”和 “經銷商每月庫存報表”所列 。
    八 、價格體係管理
    (一)為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保證各級經銷商合理利潤 ,樹立經銷商的經營信心 ,最終達到促進產品銷售 ,在消費者心中建立可信賴品牌形象的目的 ,澳門廣東會公司原則上統一每個產品的各級價格 。對經銷商 ,澳門廣東會公司實行四級價格 ,即 :一級經銷商價格(出廠價) 、二級分銷商價格 、上櫃價格 、零售價格。
    (二)各級經銷商應該嚴格遵守公司的價格規定 ,未經公司書麵批準不得私自壓價和提價 。
    (三)零售價由澳門廣東會公司製定並統一發布 ,經銷商如果提高或降低零售價必須請示澳門廣東會公司 ,經過批準方可執行 。
    九 、經銷商額定庫存管理
    (一)銷售部實行經銷商額定庫存管理 ,設定經銷商的額定庫存 ,經銷商的庫存維持在額定庫存的80%到120%之間 ,低於和高於額定庫存的對經銷商要進行考核 。
    (二)額定庫存的設定原則是 :用盡量小的庫存滿足市場的供應 。
    十 、經銷商付款 、提貨
    (一)澳門廣東會公司原則上對經銷商實行現款現結 ,全額支付的製度 ,經銷商將全額貨款轉入澳門廣東會公司賬戶 ,澳門廣東會公司在收到經銷商貨款後 ,由澳門廣東會公司物流部組織發貨 。
    (二)經銷商提貨方式分為上門提貨和由澳門廣東會公司送貨兩種 ,具體過程可參見《銷售發貨流程》及相應的程序文件。其中由澳門廣東會公司送貨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用等原則上由澳門廣東會公司承擔 。
    十一 、經銷商返利
    (一)對於未違反澳門廣東會公司相關製度政策的經銷商 ,按每年度完成的銷量結果 ,享受不同等級的年終返利政策 。
    (二)在同一級別的經銷商之間也應體現差別 ,完成情況較好的經銷商應獲得更多的返利 ,而完成情況較差的經銷商則相應降低返利點數或金額 。
    十二 、經銷商服務與支持
    澳門廣東會公司堅持“服務客戶 、互惠共贏”的客戶發展策略 ,為經銷商提供以下方麵的服務 。
    (一)售後服務 :澳門廣東會公司配置專門的售後服務人員 ,建立專門的售後服務流程為經銷商解決產品質量問題和投訴 。
    (二)貨物供應服務 :澳門廣東會科技不斷提升訂單處理的速度和質量 、提升服務態度 、加快到貨周期 ,同時強化運輸渠道建設 ,精確銷售計劃 ,以提升客戶的供貨服務水平 ,業務係統積極協助經銷商協調到貨時間 ,進而保證客戶的貨源供應 。
    (三)市場信息服務 :澳門廣東會公司業務係統及時收集區域內的各種市場信息 ,經過篩選後及時向經銷商提供 。幫助經銷商分析產品的某些銷售表現 ,找出銷售不佳的原因 。
    (四)培訓 :澳門廣東會公司為客戶提供銷售方麵的培訓(或以代理商承擔培訓的職責) ,使用集中培訓 、業務人員培訓多種形式 ,提升經銷商的水平 。
    (五)產品知識介紹 :為經銷商介紹產品的基本知識 ,提供必要的產品介紹材料 ,以便於經銷商推廣產品 。
    (六)財務服務 :澳門廣東會公司將致力縮短財務處理流程 ,加快經銷商費用兌現速度 ,定期與經銷商核對賬務 ,幫助經銷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
    (七)數據分析服務 :協助經銷商分析數據 ,並通過數據的分析得出指導銷售工作的依據 。該項工作是業務人員的基本工作 。
    (八)庫存管理服務:協助經銷商庫存和庫內現場管理 ,提出對經銷商有利的庫存方案 ,減少對經銷商的強製壓貨 ,減輕經銷商的資金壓力 。
    (九)價格支持 :澳門廣東會公司會根據區域市場情況和競爭對手的價格策略 ,不定期調整產品價格或相關政策 ,確保各區域經銷商具有價格方麵的競爭優勢 。
    (十)促銷活動 :澳門廣東會公司根據市場拓展需要,不定期組織各區域內經銷商在市場上促銷活動 ,擴大產品在本區域的知名度 、美譽度與影響力 。區域經銷商也可根據市場競爭狀況 ,向澳門廣東會公司申請促銷活動支援 。
    (十一)宣傳材料 :各區域經銷商可向澳門廣東會公司申請發放宣傳材料 ,公司營銷中心根據其業務情況和實際需要發放適當數量的宣傳材料 。
    (十二)人員支持 :澳門廣東會公司營銷中心在必要時可選派具有豐富市場拓展經驗的市場專員協助和指導經銷商拓展市場 。業務員工資費用由澳門廣東會公司承擔 ,提成費用由相應的經銷商負責提供 。
    十三 、經銷商考評與輔導
    (一)澳門廣東會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經銷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 ,考評內容包括 :             
    (1) 業績情況 :澳門廣東會公司每年年初對經銷商上一年度業績實施考核 ;並且將經銷商的年度任務量分解量化到每個月 ,按量化指標進行月度考核 。
    (2) 產品售後服務及客戶投訴情況 ;
    (3) 市場覆蓋 、產品宣傳 ;
    (4) 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
    (5) 本公司製定政策的執行結果 ;
    (6) 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經銷商資格的考評 ,合格者續簽 ,不合格者提前終止或到期後不再續簽合作協議 。
    (二)本公司對經銷商的輔導辦法如下 :
    (1) 製定經銷商管理製度 ;
    (2) 不定期提供業務員銷售技能培訓 ;
    (3) 不定期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
    (4) 提供各項管理製度 、市場運作方案指導等方麵的支持 ;
    (5) 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經銷商 ,可做“專案研究” ,找出病因 ,對症下藥 ;
    (6) 接受各經銷商谘詢 ,解答各類經營 、管理問題 ;
    (7) 本公司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經銷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
    十四 、懲罰規則
    (一)各經銷商在經營過程中 ,對本公司采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本公司產品信譽行為時 ,視情節輕重 ,本公司將對其提出書麵警告直至取消其經銷資格 。
    (二)未按本公司有關規定和本製度開展工作的 ,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 ,本公司將提出書麵警告並限期整改 。
    (三)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任務額時 ,經銷資格自動取消 。
    (四)未經本公司同意 ,經銷銷售本公司產品相類似產品的 ,本公司將提出書麵警告並限期改正 ,限期未改正者 ,本公司將直接取消其經銷資格 。
    (五)對於經銷商對澳門廣東會公司產品出現商標侵權行為 ,澳門廣東會公司一經發現查實後 ,將對該經銷商處以侵權產品金額的十倍罰款 ,並取消其經銷資格 ,保證金不退 。情節嚴重者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
    (六)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 ,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 ,或不按本製度的規定執行 ,造成與其他區域經銷商糾紛時 ,本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相應的罰款 ,並保留單方麵終止經銷合同的權利 ,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
    (七)違反保密義務 ,導致本公司產生損失的 ,本公司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 ,對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
    (八)經銷商須自覺接受本製度約束 ,若經銷商違反本製度之規定或未完成銷售任務額 ,本公司有權暫停經銷資格 ,直到終止經銷關係 。
    (九)經銷商如嚴重違反本公司相關規章製度或特許經銷協議 ,本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追加經銷商的違約責任 。
    十五 、經銷商資格保留與取消
    (一)本公司充分尊重經銷商在銷售經銷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經銷銷售權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 ,本公司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其他經銷商的權利 :
    (1) 年終匯總清算時 ,經銷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年度銷售責任總額的 ;
    (3) 經銷商經營管理不善 ,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
    (4) 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發生時 ;
    (5) 遇有重要客戶投訴 ,經確認屬經銷商操作不當的 ;
    (6) 其他嚴重損害本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經銷商行為發生時 。
    (二)經銷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 。在約定時間段內經銷商未能達到約定銷售目標且差距較大時,本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經銷資格 ,終止其經銷協議 。
    (三)特約經銷商合同屬非排他性合同 ,經銷商能夠經營其他業務 。澳門廣東會公司可在所授權的區域 、時間範圍內發展其他同級別經銷商 。
    (四)區域總經銷同屬排他性合同 ,經銷商不得經銷其他品牌或開發自己品牌及與公司所簽訂的《經銷合同》同類的係列產品 。公司在所授權的區域 、時間範圍內也不發展其他同級別經銷商 。
    (五)以下情形 ,取消經銷商資格
    (1)經銷商自願要求取消經銷資格
    (2)經銷商喪失從事澳門廣東會公司相關產品銷售的資格
    (3)經銷商在經銷期間違反法律法規 ,違反澳門廣東會公司的相關製度與協議
    (4)經銷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澳門廣東會公司的利益
    (5)經銷商銷售業績達不到基本要求的
    (六)經銷商資格取消程序
    (1)經銷商自願申請取消經銷資格的 ,由經銷商填寫《經銷商取消申請表》或提出其他形式的書麵材料 ,向澳門廣東會公司申請取消經銷資格 。經本公司市場部核準並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後 ,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經銷商資格 。
    (2)經銷商喪失從事相關產品銷售的資格後 ,經銷商資格自動取消 。經澳門廣東會公司市場部核準後報送主管總經理 ,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經銷商資格 。
    (3)滿足其他情況而被取消經銷商資格的 ,由澳門廣東會公司書麵市場部核準並報主管總經理審批後 ,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經銷商資格 。
    十六 、經銷合同的終止與續簽
    (一)澳門廣東會公司與經銷商所簽訂的經銷合同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
    (二)經銷協議期滿 ,如經銷商不願續簽時 ,由澳門廣東會公司結算該經銷商所得返利 ,終止合同 。如經銷商希望繼續續簽經銷合同 ,需要於合同期滿一個月前提出書麵申請 ,由澳門廣東會公司根據協議有效期間經銷商的表現確定是否續簽合同 。
    (三)經銷合同期間 ,如澳門廣東會公司不願續簽時 ,需要於經銷合同期滿一個月前書麵通知經銷商 。
    十七 、附則
    (一)本製度作為經銷合同之附件與經銷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二)經銷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衝突 ,本公司將依據公平 、公正 、公開的原則按相關製度予以調解 、處理 。
    (三)如本公司與各經銷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 ,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
    (四)本製度的製定 、修改與廢止皆經由澳門廣東會公司研究決定,解釋權歸澳門廣東會公司所有 。
    (五)本製度未做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事項 ,須報銷售副總審核和總經理審批 ,銷售部執行辦理 。其他未盡事宜另文規定 。
    (六)本製度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廣東澳門廣東會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8月31日